浙江省造价管理协会发布2023年度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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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数字化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12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我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建站市〔〕24号)等要求,就做好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会年造价师网络继续教育安排

1.继续教育对象

(1)持有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人员。

(2)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

(3)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自取得合格证明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

2.继续教育时间

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在延续注册前完成。

3.学时证明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可在学满学时后,在继续教育学习系统中打印继续教育证明。

4.课程内容设置

本会结合行业趋势,按照造价、施工、全过程、法务、BIM等相关类别,打造自选式课程资源库,年继续教育网教课程新增近30个课件,课程列表详见附件。

5.收费标准

一级造价工程师元/年度;

二级造价工程师元/年度;

“零散”学时为10元/学时。

省协会个人会员可免费学习相应学时的网络继续教育课程。

二、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一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自取得合格证明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三、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包括:1.网络教育;2.面授培训;3.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组织的内部培训;4.省、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班;5.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课题研究、定额编制、教材编写、培训授课;6.在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及省、市造价管理信息期刊(协会期刊)上发表文章等。

本会网络继续教育,造价师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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