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秦先生是甘肃省A市A县人,世代居住于该县,生活淳朴,对未来也有美好的憧憬。年6月10日,A县人民政府发布《A县政府关于X片区旧城改造的通知》,认为X片区未改造,基础设施极为落后,有改造的必要。年6月28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A县人民政府关于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年7月5日作出《关于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告知此次征收房屋的范围、征收项目等信息。年7月13日,A县政府又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了公示,对于其中所告知的补偿条款,引起了秦先生等人的不满,在秦先生等人看来,这无非是新时代的“霸王条款”,故而秦先生等人决定找相关的负责人协商,希望给予大家一个合理的补偿。经过多方努力,秦先生等人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却收到了限期搬迁的通知。随后,秦先生偶然得知,此次征收并非为了旧城改造,而是进行商业开发,顿时,秦先生懂得了其中的猫腻,秦先生对A县政府的此行为不满又生怕自己这样耗下去于己不利,遂决定寻找律师帮助。在多方打听下,秦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的贾启华主任,贾启华主任、张海东律师的共同接待了秦先生,两位律师详细询问了案件的始末,并就细节问题进行了分析,在两位律师的专业解答下,两位律师的服务得到了秦先生的认可。在多方对比下,秦先生同凯诺律所签订了合同,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两位律师。
办案掠影在同秦先生的交谈中,两位律师初步了解到此次征收没有相关的批文,为了印证此项证据,两位律师展开调查,知道秦先生向相关部门邮递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对此次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相关批文和材料进行公开。在法定期间内,两位律师收到了相关部门的答复。
收到答复后的两位律师立即对材料进行分析,通过对获取材料的整理,两位律师的大胆猜想得到了证实,此次征收项目系A县政府未批先占行为,而且以为公益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为开发商谋取利益。如此看来,A县政府的行为在根本上就系违法行为。两位律师向A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收到的A市政府复议决定却给两位律师泼了盆冷水,A市政府对征收决定予以维持。
见复议的途径没有走通,两位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撤销A县政府的征收决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两位律师指出,A县政府在没有任何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对X片区的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要求秦先生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补偿协议书,侵害了秦先生的合法权益。故而A县政府的征收行为不合法,应当依法对A县的征收决定予以撤销。在质证阶段,A县政府也拿不出任何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征收行为合法。最后,法官认为A县政府证据不足,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撤销A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收到判决的A县政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先已提起上诉。在两位律师看来这不过是A县政府最后的垂死挣扎,两位律师相信公道自在人心,一定会给秦先生争取到满意的结果。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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