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关于洪荒之力的商标抢注之

近日,获得里约奥运铜牌的中国游泳选手傅园慧以一句“我已经用了洪荒之力”,让“洪荒之力”在网络一语爆红。

也许是傅园慧接受媒体访问时自然不做作的回答、充满喜感的表情让人眼前一亮,也可能是受到了傅园慧积极、乐观的比赛心态的感染,一位河北的音乐人庆雨在创作歌曲时,果断将其创作的新歌命名为“洪荒之力”。

本文来源:浙江财商战略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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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吴睿律师

当然,音乐人的思维并没有受到艺术的拘束,当天凌晨三四点钟,沉迷于创作的庆雨突发奇想:“这完全可以注册商标啊!”

然后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著名音乐人庆雨已申请将“洪荒之力”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商标,涉及功能饮料、食品、体育用品、影视音乐作品等多类商品或服务。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可以预见的是,一般商标局核准了该申请,庆雨就享有了“洪荒之力”商标专用权,同时意味着其他人不得擅自将“洪荒之力”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据媒体报道,庆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的所花费用仅为元。

有这么便宜的事?

是的。虽然庆雨本人只是个音乐人,“洪荒之力”也仅仅是他的创作来源而已。《洪荒之力》这首歌也只能作为音乐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重要的是,他并无意从事饮料、食品、体育用品等销售、生产工作。就其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商标注册的体制并没有要求申请人有使用商标的意图或者已经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的证明。在立法上被称为“商标的注册取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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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就看谁能抢占先机。将“洪荒之力”这类火爆的名词申请注册商标充分体现了庆雨的经济头脑。庆雨正是从中看出了“洪荒之力”的商业价值才大胆尝试将其提交注册申请的。

因此我们无需将这种行为戴上道德枷锁,因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让所有商标使用者都能遵循“注册优先”游戏规则,将商标注册作为商标保护的头等大事。更何况,与那些将“林丹”、“叶诗文”等名人作为商标注册在“饲料”、“泳衣”上的职业奥运抢注人相比,“洪荒之力”的注册并非恶意抢注,其本身也并不存在《商标法》所明确禁止注册的情形。

商标抢注那些事儿

同样,我们也完全无需对“抢注”行为嗤之以鼻,因为《商标法》并未禁止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限制的仅仅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

在现实中,像庆雨这样因率先注册商标而导致与后续商标实际使用人产生的一系列商标权纠纷屡见不鲜:

1

韩国著名汽车厂商现代集团于本世纪初通过合资形式建立了北京现代汽车公司。年底,北京现代汽车用两个月时间,在一片赞美声中强势登场。但想不到意的是,汽车上市后,他们到国家商标总局查询时才发现,“现代”商标早在年2月14日就被浙江现代集团成功注册。

2

蓝野公司是丽水的一家小企业,其于年12月14日将“蓝色风暴”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麦芽啤酒、水果蔬菜汁、矿泉水、水果饮料、花生牛奶、可乐和酸豆奶”。年11月17日,蓝野公司发现,全球知名企业百事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上使用“蓝色风暴”标志,销售范围遍及浙江和上海。双方随后发生诉讼纠纷。这就是著名的“蓝色风暴”商标案。

3

美国苹果公司出品的平板电脑“iPad”商标权属纠纷更是世界闻名,作为国内科技公司与世界知名科技企业之间的商标典型案例,该案件自发生以来就备受国内外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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