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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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按照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和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目标要求,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三、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全省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专项报告要根据全省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省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五、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六、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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