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以下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将第四条修改全国哪家医院治疗白癜风最好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良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知名白癜风医院见。

4、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行。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调和机制,及时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态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增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7、将第十二条改成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拜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拜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仍由本单位负责。

8、将第十七条改成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9、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人员、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制的落实。

10、将第十八条改成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良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tianguajidi.com/zjrbyx/94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